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

海南合智绘景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96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合智绘景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42号万福大厦1406房。

法定代表人:张寒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春枝,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2幢1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20)海仲案字第389号裁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合智绘景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 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晓玲

书 记 员  陈家千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