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8160号
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崔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安,四川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汉州路969号1栋1单元21层2106。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2021年11月15日,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国川海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培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