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墨玉县教育局与新疆金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222民初92号
原告:墨玉县教育局
负责人艾力江·依斯拉木
地址墨玉县同心路8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男,汉族,墨玉县教育局干部,住址新疆省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乃比江·买提吐尔地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都米吉提·阿布拉,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墨玉县教育局诉被告新疆金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墨玉县教育局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墨玉县教育局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合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处分自已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同意其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04.49元,减半收取37002.25元,由原告墨玉县教育局负担。
审判员  王东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