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49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芦塘三雅二队冼火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01886416L。
经营者:何炳焕。
被执行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方舟建筑产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15150660J。
法定代表人:马小伟。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申请执行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9)粤0604民初15850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与被执行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4执4929号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杨 松
审判员 陶 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