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芦塘永焕发沥青厂、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49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芦塘三雅二队冼火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01886416L。

经营者:何炳焕。

被执行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方舟建筑产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15150660J。

法定代表人:马小伟。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申请执行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9)粤0604民初15850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与被执行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4执4929号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杨 松

审判员  陶 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