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异12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15150660J。
法定代表人:马小伟。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芦塘三雅二队冼火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01886416L。
法定代表人:何炳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与被执行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周树民
审判员 何东明
审判员 周 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洪韵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