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芦塘永焕发沥青厂、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2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芦塘三雅二队冼火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01886416L。
经营者:何炳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隆忠,系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招商开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被申请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方舟建筑产业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15150660J。
法定代表人:马小伟。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诉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公路交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679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8513.2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8513.2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36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