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2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芦塘三雅二队冼火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01886416L。
经营者:何炳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隆忠,系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招商开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被申请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方舟建筑产业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15150660J。
法定代表人:马小伟。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诉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公路交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679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8513.2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8513.2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36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发沥青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