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芦塘永焕发沥青厂、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4民初167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芦塘永焕发沥青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公路交通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芦塘永焕发沥青厂与被告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公路交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芦塘永焕发沥青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43元,财产保全费3363元,合计8106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芦塘永焕发沥青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