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诚港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涛、何正俊、钟庆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22131号
原告:佛山市粤诚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X1Q564。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0J。
法定代表人:马某1。
被告:李涛,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1************41X。
被告:何正俊,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441************399。
被告:钟庆东,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41************671。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粤诚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李涛、何正俊、钟庆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粤诚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李涛、何正俊、钟庆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微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