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执71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15150660J。 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其申请执行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2]6424号仲裁调解书。 经审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2]6424号仲裁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申请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分期支付调解款112000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上述的申请执行内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结合本案,被申请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东润亚建设有限公司有财产于本院辖区的证据。综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法定受理条件。故对其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