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33号-1004。
法定代表人:金海。
被执行人:***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大兴乡沙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汪学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场且未向我院报告财产状况。
2022年6月17日及2022年6月24日,承办人依法对被执行人***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控,反馈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承办人对被执行人***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进行传统查控,对其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及法定代表人行动轨迹。
2022年9月26日,承办人约谈申请人沈阳大冰制冷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介绍案情进展并询问申请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向我院提交终本申请书。
现被执行人***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仍未履行(2021)辽0114民初148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93070.00元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4民初14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珏元
执行员 王昕明
执行员 刘增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健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