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2民初2738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进贤,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麻城市新兴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麻城市龙池办事处白塔河村张家湾新湾**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316520395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品茗都市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74089925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麻城市新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品茗都市家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1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