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新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麻城市新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2民初342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进贤、**,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麻城市新兴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3165203952。
住所地:麻城市龙池办事处白塔河村张家塆新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阮建,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麻城市新兴建设有限公司、阮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体错误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