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新兴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宏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麻城市新兴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1民初3619号
原告:湖北宏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水霞
公司地址:麻城市工业路2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凤,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新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火文
公司地址: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白塔河村张家湾1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宏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城市新兴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宏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湖北宏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戴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