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11民初3377号
原告: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白寺乡西徐庄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田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假日半岛3号楼底商东一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2元,减半收取计2826元,由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