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22民初2804号
原告: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高村镇高庙路西段南侧(原高村机械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玉海,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河南正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假日半岛3号楼底商东一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菁,任总经理。
原告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计2670元,由原告鹤壁聚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利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