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正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611民初321号 原告: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白寺乡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假日半岛3号楼底商东一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伸腾公司)与被告河南正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伸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好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伸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支付货款57522.14元及利息(以57522.14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1日,我公司与正好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我公司为正好公司施工中鹤生态城**苑(二号院)1#2#7#8#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各型号混凝土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我公司供货结束后,正好公司又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我公司只好依据合同约定混凝土价格加上13%的税率为正好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告知正好公司需在原价格上加上应纳税款,但正好公司仅按不含税价格支付了货款,至今仍欠我公司货款57522.14元。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正好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1日,伸腾公司与正好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正好公司购买伸腾公司的预拌混凝土,各型号混凝土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双方的签约代表***、***在该合同签约代表处签名。伸腾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正好公司要求开具发票,伸腾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为正好公司开具了总货款为5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其中税款比例部分共计57522.14元。开具发票后,正好公司未向伸腾公司支付剩余混凝土款57522.14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正好公司购买伸腾公司的预拌混凝土,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伸腾公司履行了交付预拌混凝土的义务后,正好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了不含税价款,又要求伸腾公司为其开具发票,因此涉案预拌混凝土价款新增57522.14元,伸腾公司为此请求正好公司支付新增价款57522.14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伸腾公司主张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案正好公司未向伸腾公司支付新增货款,应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故伸腾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应以未付混凝土57522.14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即2023年1月1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伸腾公司请求***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作为正好公司的签约代表在涉案《混凝土购销合同》签名系代表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其公司承担。故伸腾公司请求***承担支付货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正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货款57522.14元及利息(以57522.14元为基数,按2023年1月1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河南正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