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民初3036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代理人:杨世卫,男,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任先绪,男,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供电局生产生活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66085343Q。
法定代表人:郭兰。
被告: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齐心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6121603E。
法定代表人:杨泰,联系。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金沙供电局,住所地金沙县鼓场街道中华路中华侨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E9AW19P。
法定代表人:沈其君,联系。
原告***与被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金沙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