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3民初4615号
原告:***,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齐心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6121603E。
法定代表人:杨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49元(原告***已预交2299.98元),减半收取175.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长江
人民陪审员 王银山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