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遵义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申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新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2383W。
法定代表人:巫和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社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工业园区齐心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6121603E。
法定代表人:杨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礼东,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遵义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九路政府小区C8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秦雯,董事长。
原审被告:徐锋,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实际居住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审被告:杨桂丽,女,出生年月不详,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再审申请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遵义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锋、杨桂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长法民初字第0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环宇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玥
审 判 员  覃书云
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俊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