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捷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25执保17号
申请人: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齐心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东,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勇,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捷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湖畔臻园******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2020)新4325民初2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武汉捷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武汉捷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账号:×××)、中国民生银行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武汉捷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账号:×××)中的存款1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热哈提· 哈德勒汗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唐阿塔尔·叶利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