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三台县安文敬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3执保375号
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三台县***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你单位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了(2020)黔0523民初3102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于2020年9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以人民币1700000.00元为限冻结了三台县***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304752.28元,该公司查无其他账户可实施保全。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查封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