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民初3566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供电局生产生活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66085343Q。
法定代表人郭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平,女,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齐心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6121603E。
法定代表人杨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长东,男,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金沙供电局,地址:金沙县鼓场街道中华路中华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E9AW19P。
法定代表人沈其君。
被告三台县安文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三台县潼川镇小东巷永安房产底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5RG81。
法定代表人安卫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秦友,男,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毕节市众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望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金沙供电局、三台县安文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于202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礼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庞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