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04民初467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四川省智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南充恒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四川省智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恒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智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恒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文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