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智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4333号
原告:**,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林昌培,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宗禄,金堂县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智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糠市街3号3栋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应怀。
原告**诉被告***、林昌培、四川省智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智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智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唐诗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