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智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智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南充恒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04民初467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四川省智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南充恒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四川省智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恒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智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恒生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