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3执保51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欣盛路673号。
法定代表人:何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旺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镇江子塘村禾草坝组炮阳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旺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财保364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财保36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