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珊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湘1003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8184.09元(含执行费13249.3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098184.09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朱易南
审 判 员 刘尧舜
审 判 员 李 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 畅
书 记 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