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980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欣盛路673号。
法定代表人:何劲松。
被执行人***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洲南路(昌顺广场1301、1302室)。
法定代表人:武长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4民初1058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87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26387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苏舸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