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9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欣盛路673号。
法定代表人:何劲松。
被执行人***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洲南路(昌顺广场1301、1302室)。
法定代表人:武长有。
申请执行人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1058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0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0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0月29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于2021年12月6日收扣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49350元。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1年12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3872元,已执行到位50000元,尚有21387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尧 航
审 判 员 苏舸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