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财保364号
申请人: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欣盛路673号。
法定代表人:何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永州旺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镇江子塘村禾草坝组炮阳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人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永州旺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132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63211128020210000××××)为申请人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保。2021年7月20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州旺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13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
案件申请费1586元,由申请人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恩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易 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