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财保1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安泰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工业区。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和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17号楼1**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安泰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和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2)豫0611财保1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和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行存款91万元(账号7620********)。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安泰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安泰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解除采取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和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行存款91万元(账号762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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