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财保149号
申请人:河南安泰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工业区。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和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17号楼1**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安泰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和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行存款91万元(账号7620********),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安泰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和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行存款91万元(账号762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河南安泰线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