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南油天安工业村6栋3A,组织机构代码73882089X。
法定代表人:周炳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滟,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夫,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曹慧珍,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万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万家公司以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利万家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人民币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拓
审 判 员 王    畅
代理审判员 张    盈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松宏(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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