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台州市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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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3951号
原告: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南油天安工业村6栋3A。
法定代表人:周宏锦,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台州市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上辇村626号。
法定代表人:顾杨益,该公司经理。
被告:台州市椒江区飞霞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飞霞港湾小区业主办公室(1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秀君,该委员会主任。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松,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飞霞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计算,原告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利万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明忠
二O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尚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