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6494号
原告:山东亮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与临西三路交会西金阳大厦一单元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7778685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41号**时空16楼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2620159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亮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亮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亮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山东亮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