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民初2093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67年11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
码33042119671104004X,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帆,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1986年8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
码330421198608170849,住嘉善县干窑镇南宙村河泥溇18号。
被告: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1585036657X,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西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尚艳、毛吟雪,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
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1715419972A,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民辉路9号3号厂
房。
法定代表人:田仲正。
破产管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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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珊珊、沈思瑶,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
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嘉善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17324356404,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惠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木,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优联公司”)、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创欣公司”)、嘉善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受
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晔帆、被告优联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
理人毛吟雪、被告创欣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沈思瑶、被告
中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倪金木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
公告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
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月息2%。
自2017年5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2、被告优联、创欣公
司对以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月息2%,自
2017年5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6日止)承担连带归还责
任;3、被告中建公司对以上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归还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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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由四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为***、田仲正及关联公司
(“优联公司”、“创欣公司”、“中建公司”等)系列案件多
达30余起,所涉人数众多、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
影响社会稳定。根据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被告涉嫌参与涉案人数众多、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
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
经济犯罪,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为被告的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依据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如不属于人民法
院受案范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
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
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
关。”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田仲正及关联公司存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
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
退赔的方式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
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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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志明
审判员  单秀丽
审判员  曹 律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轶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