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民初109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骏,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告:田佳丽,女,198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告: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15419972A,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民辉路9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破产管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珊珊,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嘉善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324356404,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惠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木,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宿迁万泰集装箱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02003485A,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韩山新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成章。
被告:沭阳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3348009D,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韩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田佳丽。
被告: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85036657X,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西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田佳丽。
破产管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尚艳、毛吟雪,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田佳丽、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欣公司”)、嘉善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宿迁万泰集装箱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沭阳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中建”)、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骏,被告创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珊珊、被告优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尚艳、被告中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佳丽、***、万泰公司、沭阳中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田佳丽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900000元并赔偿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89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付清为止)、实现债权费用11400元,合计8911400元;2、被告创欣公司、中建公司、万泰公司、沭阳中建、优联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逾期利息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为田佳丽、***及关联公司(“优联公司”、“创欣公司”、“中建公司”等)系列案件多达30余起,所涉人数众多、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根据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告涉嫌参与涉案人数众多、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田佳丽、***及关联公司存在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祖国宏
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
人民陪审员 张雪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鲁俊轩
书记员屠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