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执16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车站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善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惠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21执16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黄炎松
审判员 沈佳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