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民初2074号之一
原告:嘉兴天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568号综合楼1号孵化楼1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44034837K。
法定代表人:费明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国平,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嘉善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民辉路9号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15419972A。
法定代表人:田仲正。
破产管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珊珊,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西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85036657X。
法定代表人:田佳丽。
破产管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尚艳、毛吟雪,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惠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324356404。
法定代表人:陈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木,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田仲正,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告:陶国英,女,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被告:田佳丽,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原告嘉兴天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欣公司”)、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联公司”)、嘉善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田仲正、陶国英、田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兴天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浦国平、被告创欣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思瑶、被告优联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吟雪、被告中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倪金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仲正、陶国英、田佳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兴天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创欣公司立即还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创欣公司按约定支付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的借款利息43866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创欣公司承担;4、判令被告优联公司、中建公司、田佳丽、田仲正、陶国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为田佳丽、田仲正及关联公司(“优联公司”、“创欣公司”、“中建公司”等)系列案件多达30余起,所涉人数众多、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根据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告涉嫌参与涉案人数众多、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田佳丽、田仲正及关联公司存在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嘉兴天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焰
人民陪审员 张雪娟
人民陪审员 徐 巍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岑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