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民初2092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帆,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佳丽,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西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85036657X。
法定代表人:田佳丽。
诉讼代表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尚艳、毛吟雪,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民辉路9号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15419972A。
法定代表人:田仲正。
诉讼代表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珊珊,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惠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324356404。
法定代表人:陈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木,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田佳丽、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联公司)、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欣公司)、嘉善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帆、被告优联公司及创欣公司诉讼代表人、中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佳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佳丽立即归还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年息24%,自2016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优联公司、创欣公司、中建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归还责任;撤回第3项诉请,即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为田佳丽、田仲正及关联公司系列案件多达30余起,所涉人数众多、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根据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告涉嫌参与涉案人数众多、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田佳丽存在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闵芳呈
审 判 员  单秀丽
人民陪审员  陆金根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毛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