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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1民初1387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帆,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惠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善中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807元,减半收取计107904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成承担,经审批予以免交。
审判员王卫东
二○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玮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