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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5433号 原告:***,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临沂坤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与香港路交汇处东正颐锦园5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元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小区综合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坤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元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梦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