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3384号
原告:费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站北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56406051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元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小区综合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721803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澳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与临西二路交汇金雀山路231号办公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5PXN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32号。
被告:**,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1********,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道口镇西野埠村531号。
第三人:临沂房源新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堰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YPH4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费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元和建设有限公司、临沂澳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房源新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费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87元,由原告费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