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3745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浚河路邑***东1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QB7144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元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小区综合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721803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元和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松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