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519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九曲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6222091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小区综合**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909299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元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721803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房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元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房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元和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房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元和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