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罗商初字第687-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临沂市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金二路交汇处房源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天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3元,保全费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光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