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4民初4543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586947124,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环城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04001702434N,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本院预收2978元,应退还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953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