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4民初1212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586947124,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环城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04001702434N,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大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6.00元、鉴定费12000元,由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