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哈尔中心支公司、某某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1民初2073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中心支公司,地址:**江省**哈尔市龙沙区**南大街5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333300546D。 法定代表人:***,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哈尔市龙沙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住**江省**哈尔市龙江县。 被告:**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市铁锋区环城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中心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71,400元,车辆残值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2021年6月11日15时10分许,***驾驶黑B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齐富公路由***行驶至齐富公路25公里加2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驾驶黑02-S××**号四轮拖拉机运输机组相撞,造成***死亡,黑02-S××**号四轮拖拉机运输机组乘车人***受伤,双方车辆及装载的本田牌压路机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黑B5××**号轻型普通货车司机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黑B5××**号轻型普通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黑02-S××**号四轮拖拉机运输机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B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 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中心支公司要求给付被告赔偿款,经本院书面审查,原告与***无纠纷,与**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合同关系,***与**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侵权关系,原告系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从形式上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中心支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但实质上系自己起诉自己履行义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本院无法确认该案的诉讼种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嫣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齐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