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哈尔中心支公司、某某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1民初653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中心支公司,地址:**江省**哈尔市龙沙区**南大街5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333300546D。 法定代表人:***,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哈尔市龙沙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住**江省**哈尔市龙江县。 被告:**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省**哈尔市铁锋区环城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中心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71,400元,车辆残值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险纠纷,合同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虽然在龙江县居住,但是本案被告***并非本案的权利义务承担人,通过查阅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未看出***与原、被告间有纠纷;本案被告**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哈尔市铁锋区;本案事故发生地为齐富公路25公里加200米处。所以被告**哈尔市嘉信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应为本案的管辖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魏嫣嫣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齐 悦